說明: 一、 本會前114年2月10日童總裕字第114060號函諒達。 二、 前函說明五摘錄國家研習營有關參加訓練人員訓練班甄選資格說明之第3點更正為服務各類木章訓練三次以上(其中有一次擔任事務長或助理事務之職)以及擔任木章基本訓練主持人或團長至少一次。 三、 本次甄選資格悉依112年1月14日第27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國家研習營各類訓練人員訓練班甄選資格暨訓練組員遴聘實施辦法辦理,詳如附件。 本會公函 徵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