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17日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修正委員會名稱為「性別平等委員會」,並辦理第一次性別平等委員會知能研習課程,由業鑫法律事務所所長陳業鑫律師主講「人民團體之性別平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