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則與法規

海童軍船艇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船艇組織辦法
110年2月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第七條、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海童軍旗艦(以下簡稱國家旗艦)負責帶領全國各區域海童軍船艇運作。
第三條    登記船艇編號之船艇委員會需至少五位公民以上組成,船艇編號下設成年領袖船長一人、大副一人、二副人數不限。所有成年領袖皆需辦理海童軍成年領袖登記(包含船艇委員會成員)。非海童軍登記之成年領袖不得擔任船艇編號任何正式職務。
第四條    船艇委員會聘任之船長或大副,應具有以下各項條件至少一項,聘任資格條件如下:
一、    交通部航管局營業或自用動力小艇駕照或等同資格。
二、    交通部自用二等遊艇駕照(含)以上。
三、    全國體協水上相關教練執照或裁判證,國家選手證明。
四、    各類水上活動相關協會C級(含)以上教練資格。大
五、    專院校以上海事專門學校航海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航海相關行業工作,大專院校以上海事專門學校航海相關科系教師。
六、    ASA(美國帆船協會)、RYA(英國皇家遊艇會)或國外相關遊艇帆船協會之帆船完訓證照。
七、    海軍軍官服役專長證明。
八、    漁船船長或漁船船員資格證明。
九、    三等船長或三等輪管以上資格證明。
十、    潛水協會如PADI、NAUI、SSI等單位核發OW以上證照。
十一、    其他具備國際海上或水域活動相關能力證照。
第五條    船艇委員會可以聘任非海童軍成年領袖擔任顧問或專項課程教練,顧問或教練資格為須具備水域活動相關專長之成年人,人數不限。
第六條    船艇編號登記之成年領袖和水手接受國內外成年人和青少年登記,水手人數最少為12人,水手年紀需年滿12足歲至20足歲,超過20足歲後下一個年度,須改登記為海童軍成年領袖。不論成年領袖或水手,都可以單方面登記在海童軍船艇,也接受與一般童軍團重複登記,雙重登記費用則須各別繳交。
第七條    成立船艇編號需有能擔任船長和大副之成年領袖,兩者都必須受過SSLBT以上的成年領袖訓練,並且擁有聘任資格才能擔任。成立初期無成年領袖受過SSLBT無法達到聘任資格,於成立兩年內船長和大副都必須參加SSLBT訓練並取得證明,如兩年仍無法取的資格,經國家旗艦輔導小組確認後,通知取消船艇編號。
第八條    基於海上安全考量,船艇船長有權利解除該船艇編號內已登記,卻不遵守法令法規之大副、二副或水手,如船長解除大副、二副或水手資格,必須兩周內將情況主動書面通報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備案。被解除資格者有權利在解除資格三個月內,向國家旗艦輔導小組提出申訴,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必須受理並進行調查了解後,提報童軍總會說明並回覆申訴人。
第九條    船艇委員會有權解除船長職務,但需召開船艇委員會議,獲得2/3以上委員同意後,將會議結果正式通知船長,停止船長權益,同時兩周內主動書面通報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備案。被解除職務船長有權利在解職三個月內,向國家旗艦輔導小組提出申訴,國家旗艦必須受理並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所有向國家旗艦登記編號之船艇,都有義務提供該年度水域活動紀錄給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審核年度活動,期限為隔年一月之前,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委員也有權視察了解船艇編號運作情況,國家旗艦擁有全國船艇水域活動紀錄照片公開及使用權。
第十一條    船艇編號如無法提供年度相關海上或水域活動紀錄、紀錄不實或不接受輔導視察,經確認國家旗艦有權收回已經分發之船艇編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組織辦法推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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