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會計及稽核政策
中華民國107年 10月 25日第 25屆第 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為健全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財務,特擬此政策。二、 理事會基於會計財務管理之需要,應聘任財務專業人士,組織財務委員會。對於童軍總會之募款、基金控管、財務規劃及財產登記稽核等,做規劃與執行。
三、 理事會基於內部 稽核及內部控制之需要,應聘任專業人士,組織內部稽核小組 (委員會 ),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之工作,另以規範訂定之。
四、 童軍總會會計應秉持會計專業,按國內會計相關法規,辦理相關帳務與稅務。其工作由秘書處管理,但應向理事會負責。
五、 對於不同收入來源(會員費、商業活動、個人捐款、政府補助、募款及申請補助等),應分別列出及依照規定或指定用途,做出財務報表。
六、 童軍總會之財務,應由理事會聘任會計師查核,並對查核結果簽章,其結果交由監事會檢核監督。
七、 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應向理事會報告,其結果呈交全國代表大會審查。
八、 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之財務報表,應提交世界童軍組織備查。
九、 每年年終及理事會交接時,均需進行查核,並建立庫存系統,以供理事會管理及監事會監督。
十、 童軍總會應針對所屬基金,指定專業管理人員及監管之理事或由監事會推選,其立場需超然及公正,該工作應向監事會報告及對理事會負責。
十一、 其他未納入之事項,均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之。
十二、 本項政策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