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代表團團員守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 凡代表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之童軍、服務員(以下簡稱團員),必需遵守主辦單位之規範及指示。
- 團員需隨時隨地保持良好儀態及禮貌,特別是在公眾場所及活動場地,以維護中華民國童軍的形象。
- 童軍制服必須穿著整齊,並注意儀容整潔。
- 在活動前集訓、旅途中、及在活動期間,團員需服從團長或服務員之指示。
- 團員必須小心保管個人財物,特別是金錢及旅遊證件。
- 童軍不可吸煙或飲酒,成年服務員不可在活動期間及有童軍在場的場合吸煙或飲酒。
- 嚴禁粗言穢語及不禮貌的動作。
- 除非得到總會及主辦單位之准許,所有成員不得在活動場所進行任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紀念品。
- 除夫婦外,男女團員絕對不可以共用一個營帳或房間。
- 依國際性活動慣例,服務員不可主動向童軍提出建議交換童軍章或童軍紀念品。若有童軍向服務員提出建議交換,服務員必須公平對待,以一物換一物為原則。
- 雖然國際服務隊團員在活動期間獨立工作,協助主辦單位。國際服務隊團員仍屬代表團的團員,同樣必須遵守本規則。
- 國際服務隊團員應由代表團所委任之國際服務隊協調人帶領與監護。
- 國際服務隊團員須依主辦單位規定時間報到及離開。並努力地執行所指派之工作,不可無故缺席或表現散漫。
- 若發現有團員行為不檢,其他團員必須向代表團團長、國際服務隊協調人報告,代表團團長應作出警告或適當之處置。
- 如有違反規定,總會將記錄在案,並作為日後禁止參加國際活動之參據。情況嚴重者,代表團團長有權命令有關人員即時離開營地及返國,代表團團長並應於回國後,將事件資料及書面報告,送交總會審議,本人並遵守總會之決定。
簽 署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