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會員代表推選辦法
民國86年7月25日第18屆第7次理監事暨第9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一條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組成如左:
一、本屆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二、由各會員推選之代表。
第三條各會員推選之代表,由各會員在會員(代表)大會中,以所屬童軍團,每二十團產生一名代表方式選舉之。各會員推選代表之名額,由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依據已辦理三項登記之團數公告之。
第四條各會員應依本會所定名額,以選舉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由監選員當眾抽籤決定。
各會員應於選舉完畢後,將各當選人及同額之次多數者之姓名、性別、年齡、登記字號、簡歷、現職、得票數及通訊地址、電話等報送本會,並個別通知各當選人及發給當選證明書。
第五條各會員推選之代表,經查明未辦理服務員登記者,或曾經本會除名者,或因案不能履行職權者,由本會徹銷其會員代表資格,以該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結果之次多數者依次遞補。
第六條本會會員代表除各會員推選之代表外,本會現屆之全體理監事為次屆之當然代表。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