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本會政策

青少年保護政策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青少年保護政策
中華民國107年 10月 25日第 25屆第 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目的:中華民國童軍總會 (以下簡稱 童軍總會 依組織章程以發展青少年潛在能力為宗旨,為使 童軍總會 及所屬分級組織 辦理活動及訓練 ,符合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世界童軍 組織之規範、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律定,故訂定此政策。
二、根據:
1. 1989年 11月 20日,聯合國 第 44/25項決議案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 2002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07/02項決議案「保護童軍免受侵害」 (eeping Scouts Safe From Harm)。
3. 2017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05/17項決議案「世界保護兒童免於傷害政策」(World Safe from Harm Policy)。
三、童軍總會 辦理各級童軍相關活動、事務時,應以童軍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應優先處理。童軍之權益受到侵害時,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四、本政策所定事項,依 童軍 總會行政分組及所屬分級組織 ,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各級童軍之需要, 辦理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
五、童軍 總會 應定期依據政府公布之兒童及 青 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 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 其 結果,檢討、訂定 童軍總會 所屬各級童軍之權益及安全相關政策及制度。
六、本政策所適用、通報、管理、培訓、教育等規準,除另訂辦法規範外,其他均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政府頒訂辦法及法規為準。
七、對於不適合擔任童軍運動之服務員,需 另訂 辦法規範之。 各級童軍會應將該項人員通報童軍 總會 理事會,並禁止其登記為童軍運動之服務員。
八、權益受損或安全危害相關事件 之通報機制, 另 以辦法 訂定 之。
九、童軍總會應設置兒童保護之專責委員會,並擬定相關具體辦法及評核指標,以執行本政策。其工作 執行成果 應納入童軍總會年度報告書,定期向理事會及全國代表大會報告。
十、青少年保護之 通報、處理等執行工作,以榮譽評審委員會為主責委員會,其處理工作,直接向理事會報告與負責。青少年保護之教育與師資培訓等工作, 以活動暨進程委員會為主責委員會 。 其他委員會則依職權給予配合及協助。相關培訓課程,依照職權由各委員會負責規劃辦理訓練或研習,
十一、 青少年保護之師資及課程,由主責委員會協調相關委員會進行規劃,培訓課程及辦法另定之。
十二、 童軍總會及相關組織、各級童軍會及相關組織,對於青少年保護之作法,應定期檢視其法規、具體作法及評核指標法,應定期檢視其法規、具體作法及評核指標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或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或實際需求,其結果應做成相關決議,以作為備查。實際需求,其結果應做成相關決議,以作為備查。
十三、 實行本政策有卓著貢獻及傑出表現之單位與個人,童軍總會應給予鼓勵實行本政策有卓著貢獻及傑出表現之單位與個人,童軍總會應給予鼓勵與獎勵,其辦法另定之。與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十四、 其他未納入之事項,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之。
十五、 本項青少年保護政策本項青少年保護政策,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