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總會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 10月 25日第 25屆第 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依據中華民國童軍青少年保護政策 及世界童軍組織相關政策,特擬此規範。二、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簡稱童軍總會)為遵守國家法令、安全規定,並落實服務員倫理、利益衝突、青少年保護、通報等議題,將本倫理規範視為童軍總會最高準則。
三、每屆理事會及聘任委員會組成時,均應檢視該組織所管轄之行政、活動、辦法、人員等是否符合本倫理規範,各負責人應負起督導所屬遵守本倫理規範之責,並鼓勵所屬秉持童軍榮譽與道德,對於違背此倫理規範者或單位,向專責單位舉報。
四、中華民國童軍以諾言、規律為最高的道德標準,所屬成員應努力達成。
五、童軍總會之各項事務及活動,應遵守國家法令規範、安全規定及童軍總會頒佈之各種行為準則。
六、中華民國童軍所有成員,都要以維護青少年安全、權益,作為最大目標與責任。
七、中華民國童軍之活動,應以教育為目標,不得出現違反世界童軍政策、國家法令、人權,以及反教育或伐害青少年身心之活動。各主辦單位應負起督導及教育責任。
八、基於性別平等及青少年保護,應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在各單位訂定相關保護措施、通報(舉報)、處理之規定,以保護青少年與所屬成員。
九、對於不適任之服務員或成人協助者,應訂定通報機制,情節重大者,應禁止登記為童軍服務員,以保護青少年安全。已經聘任者或已為專職人員者,則應給予解任。情節輕微者應予告誡、或接受相關教育,專職人員應給予懲處。童軍總會對此類人員,應造冊列管,並按國家法令保護其權益。前述之規定,另以辦法訂定之。
十、童軍總會所屬成員及組織,有關募款、利益衝突、與利益團體(人士)交往,均應公開透明,以國家法令及中華民國童軍權益為優先。凡有前述之情形,應主動向理事會報告。縣市層級則向各縣市童軍會之理事會報告,再陳報童軍會總會備查。
十一、 理事會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舉報、處理工作,並在理事會開會期間,作專案報告,並由理事會作最終裁決。若理事會未開會期間,則授權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代為執行,但事後均要向理事會報告其處理過程與結果。
十二、 違反道德規範及行為準則者,經通報或舉報,除非有法令規範不受理之事項外,均不得拒絕成案。性別平等或兒童保護之相關案件,則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所有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在所有新進成員的職前訓練或在所有新進成員的職前訓練或已已聘任之服務員的在職進修、再聘任聘任之服務員的在職進修、再聘任時,均應包含倫理規範、青少年保護等課程。時,均應包含倫理規範、青少年保護等課程。
十四、 辦理各種活動時,應注意風險管理、青少年保護,並列為工作人員必辦理各種活動時,應注意風險管理、青少年保護,並列為工作人員必備之職前訓練。備之職前訓練。
十五、 其他未納入之事項,均應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之。
十六、 本倫理規範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本倫理規範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