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
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為本會執行機構,置理事三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組成理事會,負責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議決理事與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聘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等相關事項。
另從理事會中戶選出常務理事十一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之,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主席,當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均為無給職,任期皆為三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並於選舉理事時,依計票情形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